陈女士与徐先生是夫妻关系。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间,徐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周女士46万余元。上述期间,周女士与徐先生通过支付宝软件相互发送文字消息,其中,周女士曾向徐先生发送“谢谢老公”“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我没事的”等信息,并曾多次以买香水、买鞋、孩子报兴趣班、生病买药等理由向徐先生索要钱款,徐先生则曾向周女士发送“老婆,我要你!”等信息。2023年9月11日,陈女士与周女士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周女士)欠付甲方(陈女士)借款合计460000元,包含甲方配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及购物平台的购物记录。”该协议书同时约定还款方式为“乙方承诺从2023年10月起,每月最低还款8000元,2024年2月9日最低还款40000元,直至还清460000元为止,最后还款期限为2024年12月,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违约责任为“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所有未到期款项立即到期,乙方应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因乙方未按期还款导致甲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其与徐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徐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及购物品平台购物等方式,向被告周女士赠予各种款项46万余元。后陈女士一直在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自知赠予行为无效,答应还款,双方签署《还款协议书》,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周女士应返还全部赠与的款项。
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但其与被告周女士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三人徐先生基于其与被告周女士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赠与被告大额财产,未与原告陈女士协商一致,损害了原告之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故应为无效。但原、被告嗣后就该赠与合同无效导致的款项结算及返还事宜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书》,结算金额未超出原告实际损失,且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现被告周女士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还款,原告陈女士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被告一次性归还全部款项及自逾期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女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受赠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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