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83岁高龄老人,其子长期在外,一直是儿媳王女士照顾,因儿媳精力缺乏而无力照顾老人,在征得家人同意后,将老人寄养在某养老院。结果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不幸去世,为此,家属将养老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当时,王女士与养老院签订了《寄托养老服务协议书》,将李某寄养于该养老院,并确定了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每月费用2200元。二级护理要求每两小时巡查一次,但是晚上没有人陪护。半年后,养老院负责人与王女士沟通,因为老人的身体状况,随时有摔倒的风险,二级护理不可能时刻有人在身边,存在安全问题。王女士表示,回去和家人商量是否变更为一级护理,然而就在这个时候,老人在养老院发生了意外。养老院工作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老人躺在地上,随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经医疗机构到场诊断老人此前已经昏迷半小时,已没有生命体征,疾病为心搏骤停。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为无暴力侵害、无毒害迹象。老人子女认为死亡系由于在其摔倒后,养老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后,老人家属将养老院起诉到法院,认为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养老院就该对此负责,并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对此,养老院负责人表示,他们按照护理级别对老人进行照顾,不存在任何过错。法院调查发现,养老院各项配置符合规范要求,每年年检均为合格,提供的护理服务也符合合同约定的二级护理及规范规定的护理标准,发生意外时已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并告知家属,养老院不存在不当服务的过错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老人事发时83岁,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疾病类别为心博骤停,原因记载为自身疾病,其死亡根本原因为自身因素所致,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行为与老人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图文来源:泰州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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