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泰州某物业公司将其管护区域内的部分保洁服务交给刘某华实施,由其自行开展保洁工作。泰州某物业公司员工陈某德驾驶电动三轮四桶车运送垃圾时,刘某华搭乘该垃圾装运车,坐于车辆左侧扶手上,该车辆在右转过程中碰撞路牙,致刘某华摔落碰撞受伤。
法院审理及裁判
关于法律关系认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符合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双方间为劳务关系;关于损害责任分担,案涉电动四桶车仅预留一驾乘人员座位和对应的安全带,显然仅为驾驶一人座,并不具备载人功能,刘某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对该车不具备载人功能和其乘坐在一侧扶手上所存在的危险性有清楚的认识,其出于工作的便利,乘坐在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电动四桶车驾驶人员扶手上,且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固定身体,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刘某华因提供劳务受伤,泰州某物业公司相应的6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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