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征补告〔2023〕21号
高铁新城片区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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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5次公告)
一、征收范围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三、征收目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泰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5号)、《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联系人:丁先生;电话:18252691587)。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联系人:丁先生;电话:1825269158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泰兴市高铁新城片区地块勘测定界图
2.泰兴市高铁新城片区地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测算表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图文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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