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1202执544号
关于被执行人陈明军、梁合算、卢聪、李海龙、唐志星、刘百龄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苏12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现部分案款已执行到位。因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无法及时退出相应款项。请相关被害人(名单附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至本院执行局或联系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领取款项。逾期未领取,本院将依法予以上缴国库。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 系 人:马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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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图文来源: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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